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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 : 2017-07-28 00:52:40
商务部19日发布通知,为加强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起草了《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官方史上首次使用原油流通市场的概念,政策中也首次提出“原油批发经营权”概念。
 
此次文件中提到,“原油批发企业不得将原油销售给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的炼油企业”,而相应的内容在2006年的《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中表述为“不得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这很有可能意味着任何国内法人企业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获得原油批发经营资质并真正开始从事原油在国内的批发经营。而以前即使是同时具备非国营贸易原油进口资质和原油销售资质的企业,也无法将进口的原油卖给除央企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
 
地炼企业相关人士在接受中国化工报记者采访时普遍表示,这是一项对他们非常有利的改变。他们认为,未来中国原油市场上可能出现一批“原油批发商”,可以为国内的地方炼厂群体提供贸易流通服务,原先拥有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贸易商也可以直接将原油卖给正规地炼群体。也有人士认为,这部分“倒油”群体原本就存在,他们往往以燃料油名义进口渣油或原油,并将这部分私下卖给小炼厂,盈利非常可观。未来,这部分人要“合法化”了,也变相使这个群体透明和规范化。
 
另外,值得一提的改变是,对于成品油的批发主体而言,并不仅仅局限在拥有一定原油加工能力的炼油企业或者一定经营量的企业上,而变更为只要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总公司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其分支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对于年生产量、销售量以及进口量未作明确要求。
 
对于外商企业而言,要求设立外商投资的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有关政策及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要求,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含独资、控股、租赁、特许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成品油零售网点的,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由不允许外方控股改为由中方控股。
 
业内人士认为申请原油批发、仓储经营资质的门槛并不高,具备实力的民营企业也有条件介入。不过由于原油资源事关国家能源安全,预计审批难度依旧较大,即便文件落实后,短期内也不会有大面积获批的现象出现。(记者刘雅文)
 
 
 





 

关键词 : 成品油,原油,燃料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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