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9日发布通知,为加强
原油、
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起草了《
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官方史上首次使用
原油流通市场的概念,政策中也首次提出“
原油批发经营权”概念。
此次文件中提到,“
原油批发企业不得将
原油销售给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的炼油企业”,而相应的内容在2006年的《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中表述为“不得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
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这很有可能意味着任何国内法人企业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获得
原油批发经营资质并真正开始从事
原油在国内的批发经营。而以前即使是同时具备非国营贸易
原油进口资质和
原油销售资质的企业,也无法将进口的
原油卖给除央企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
地炼企业相关人士在接受中国化工报记者采访时普遍表示,这是一项对他们非常有利的改变。他们认为,未来中国
原油市场上可能出现一批“
原油批发商”,可以为国内的地方炼厂群体提供贸易流通服务,原先拥有
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贸易商也可以直接将
原油卖给正规地炼群体。也有人士认为,这部分“倒油”群体原本就存在,他们往往以
燃料油名义进口渣油或
原油,并将这部分私下卖给小炼厂,盈利非常可观。未来,这部分人要“合法化”了,也变相使这个群体透明和规范化。
另外,值得一提的改变是,对于
成品油的批发主体而言,并不仅仅局限在拥有一定
原油加工能力的炼油企业或者一定经营量的企业上,而变更为只要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总公司具有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其分支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对于年生产量、销售量以及进口量未作明确要求。
对于外商企业而言,要求设立外商投资的
原油、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有关政策及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要求,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
成品油零售经营(含独资、控股、租赁、特许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
成品油零售网点的,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
成品油的,由不允许外方控股改为由中方控股。
业内人士认为申请
原油批发、仓储经营资质的门槛并不高,具备实力的民营企业也有条件介入。不过由于
原油资源事关国家能源安全,预计审批难度依旧较大,即便文件落实后,短期内也不会有大面积获批的现象出现。(记者刘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