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研究报告网!
客服热线:14775455454    在线QQ:371962399
辽宁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四)
时间 : 2017-04-24 07:23:14

6 规划项目及投资计划

6.1 规划项目及投资

"十三五"期间,规划项目共64项,其中续建30项,新建34项。按专业分:防洪减灾工程21项,其中续建项目12项,新建项目9项;水资源配置工程18项,其中续建项目7项,新建项目11项;农村水利工程8项,其中续建项目3项,新建项目5项;水土保持与河湖生态修复工程14项,其中续建项目5项,新建项目9项;其他工程3项,为续建项目。

本规划全省水利工程规划项目总投资1438.37亿元,其中至2015年底预计完成投资353.81亿元,"十三五"期间投资660.67亿元(含"十三五"期间还贷10.81亿元),2021年以后投资434.70亿元(不含还贷6.84亿元)。

"十三五"期间计划投资660.67亿元,其中拟争取中央投资324.69亿元,占总投资的49.1%;需地方投资141.17亿元,占总投资的21.4%;银行贷款112.11亿元,占总投资的17.0%;吸引社会资本82.70亿元,占总投资的12.5%。按照建设任务分类,防洪减灾工程投资63.31亿元,水资源配置工程投资366.98亿元,农村水利工程投资155.98亿元,水土保持与河湖生态修复工程投资33.98亿元,其他工程投资29.61亿元,省本级偿还贷款10.81亿元,分别占总投资的9.6%、55.6%、23.6%、5.1%、4.5%、1.6%。"十三五"水利规划投资情况见表6-1。

"十三五"期间计划投资660.67亿元,对比"十二五"完成投资减少21.7%。按现行国家有关水利专项投资政策等测算,初步拟定规划筹资方案:需省配套108.41亿元,比"十二五"减少56.7%;需市县投入32.76亿元,比"十二五"减少70.4%;贷款112.11亿元,比"十二五"减少32.7%;拟争取中央资金324.69亿元,比"十二五"增加2.7%;引进社会资本82.70亿元,全部为新增加资金。

表6-1 辽宁省水利发展规划投资汇总表(位:亿元)

建设任务分类 项目数 总投资 至2015年底

完成投资 "十三五"投资计划 2021年

以后投资

合计 资金来源

中央资金 省级资金 市县自筹 贷款 吸引社

会资本

全省合计 64项 1438.37 353.81 660.67 324.69 108.41 32.76 112.11 82.70 434.70

一、防洪减灾工程 21项 287.66 57.47 63.31 39.50 11.90 10.82 1.09 166.88

二、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城乡供水保障工程 18项 788.52 263.23 366.98 122.96 41.87 17.37 112.11 72.67 158.31

三、农村水利工程 8项 262.56 8.68 155.98 140.97 13.93 1.08 97.90

四、水土保持与河湖生态修复工程 14项 53.54 7.95 33.98 14.70 8.48 1.86 8.94 11.61

五、其他 3项 46.09 16.48 29.61 6.56 21.42 1.63

六、债务 10.81 10.81 6.84

6.2 资金筹措方案

根据国发〔2014〕28号《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和社会事业等方面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比照西部地区补助标准执行"。中央投资补助的项目,省级投资外力争不安排或少安排县级配套投资;国家或地方立项审批的水利项目,地方配套资本金不足时,可申请国家发改委专项债券(补贴后利率1~2%),抵顶资本金。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形势及发展趋势,"十三五"期间进行资金筹措时需理清贷款性质,减少政府贷款,增加吸引社会资本力度。

根据上述原则,按照项目类型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分项工程情况如下:

(1)防洪抗旱减灾工程。江河治理项目:大江大河及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为60%、省补助比例20%,市县自筹20%;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省以上补助比例60%,市县自筹40%;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省以上补助比例40%,市县自筹60%。海堤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为50%,吸引社会资本比例50%;界河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为80%,省补助比例20%;山洪沟治理,中央财政专项补助100%;大中型病险水库和水闸除险加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为74%,省补助比例23%,市自筹3%;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投资补助为每座240万元。

(2)水资源配置及城乡供水保障工程。省属大型供水工程参照在建工程测算,中央补助32%,省市自筹12%,贷款35%,吸引社会资本21%;市县供水工程,中央补助20%,省补助21%,市县自筹16%,贷款19%,吸引社会资本24%;抗旱应急水源,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比例为10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补助80%,省级补助20%。

(3)农村水利工程。节水灌溉工程、灌区和泵站改造工程、牧区水利工程,中央补助80%,省补助10%,市县自筹10%;涝区治理工程,中央补助89%,省补助11%;移民后期扶持工程,中央补助96%,省级补助4%。

(4)水土保持与河湖生态修复工程。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央补助70-80%,省补10-30%,市县自筹15%以内;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项目、重点河道生态建设及重要水源区生态建设工程均由省级解决;水库拦污工程,中央补助35%,吸引社会资本65%;电气化县建设预计中央补助:新建20%、改造25%,省级补助1%,其余依靠吸引社会资本;增效扩容,预计中央补助投资每千瓦700元,其余由省级补助和吸引社会资本解决。

(5)其他工程。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补助23%,省级补助69%,市县自筹8%;省管公益型水文基础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省级补助100%;全省水文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补助39%,省级补助61%。

7 项目实施安排及效果分析

7.1 项目实施安排意见

7.1.1 安排原则

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有序开发、注重效益为总体原则,应优先考虑:

(1)"十二五"期间未完成结转到"十三五"的续建项目;

(2)涉及防洪抗旱、供水、灌溉的民生水利工程项目;

(3)已列入国家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列入国家和省重点规划项目;

(4)已经过批复且综合效益显著的工程项目。

7.1.2 项目实施安排意见

优先安排实施由"十二五"结转下来的和已列入国家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中的项目。继续实施辽河干流河道整治工程、本溪市观音阁水库输水工程、绥中猴山水库及省重点输水工程等项目;完成省重点输水二期工程和辽宁界河治理二期工程;力争在"十三五"末开工建设大伙房重点输水(二期)二步工程、东水济辽南线工程和朝阳西部供水工程。

对已列入国家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的16条河,按照续建和新建的建设性质区别,应优先安排续建的浑河、太子河、浑江、大洋河、柳河和老哈河等河流的治理项目。

重视民生水利,此类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安排农村饮水工程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切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完成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总体方案》中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优先安排葠窝、佛寺、南城子、红河、西江和凤鸣等水库的除险加固项目;完成列入《全国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总体方案》和后续列入总体方案中的33座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建设任务;完成9座大型灌区的节水改造和16座大型灌排泵站改造工程;安排500万亩水田水源及田间改造工程;安排500万亩旱作耕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安排500万亩易涝耕地改造;安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程项目。

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优先安排建设浑江拦污坝工程,采用PPP模式适时实施清河、柴河和大伙房拦污闸工程,并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全面开展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加强监督、检测与管理,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并进行集中连片治理;完成水利信息平台建设(包括基础设施系统、应用系统及保障系统建设)。

7.2 实施效果分析

7.2.1 经济效益分析

7.2.1.1 防洪抗旱减灾效益

通过实施江河治理与生态建设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海堤工程等,大型河流主要河段防洪标准达到50~100年一遇,重点中小河流主要河段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地级城市防洪标准提高到100年一遇以上,县级城市防洪标准达到20~50年一遇。可保护耕地5398万亩,保护城市及乡镇、村屯人口总计3665.3万人,同时保护辽宁省内大部分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油井设施等。

7.2.1.2 城市供水效益

通过建设大伙房重点输水(二期)二步工程、省重点输水工程、省重点输水二期工程、东水济辽南线工程、本溪市观音阁水库输水工程、清河水库取水供水头部及输水工程、朝阳西部供水工程、猴山水库、大雅河水利枢纽工程、盘龙寺水库、大川头水库等大中型城市供水水源工程,以及城镇供水工程,到2020年可新增供水能力28亿立方米,年供水效益为70亿元。

7.2.1.3 灌溉工程效益

规划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84万亩,其中粮食作物166万亩,亩均单产按600公斤计算,可增加粮食产量99.6万吨,实现灌溉效益12亿元。

7.2.1.4 治涝效益

规划对台安辽浑蒲区域和辽绕区域2处泵站群共16座大型灌溉排水泵站进行改造,改善排涝面积48.5万亩,排涝效益达1284万元。

通过对全省涝区治理,可改善治涝耕地面积500万亩,增加效益1.2亿元。

7.2.1.5 水力发电效益

规划建设水利发电项目,可新增装机容量12.74万千瓦,增加发电量3.6亿千瓦时,年发电效益1.19亿元。

7.2.1.6 移民后期扶持效益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有效的辅助作用,通过避险解困等精准、有效的措施促进贫困移民脱贫解困,通过生产开发、二三产业和移民技能培训等措施促进移民就业、增加移民收入。

7.2.2 社会效益分析

实施大江大河治理及海堤防建设等可显著提高各河的行洪能力,保护河道两岸的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通过河道综合治理和生态建设,有利于提高抗御洪灾的能力,同时还有助于改善河流生态环境。

通过建设跨流域调水和新建水源工程,其中大伙房重点输水二期工程建成后,届时将向浑太地区抚顺、沈阳、本溪、辽阳、鞍山、营口等城市提供生活与工业供水保障;省重点输水工程及省重点输水二期工程建成后,可以彻底解决辽西北地区的城市用水问题,同时也可以补充农业和生态用水,为突破辽西北和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快速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东水济辽南线工程建成后,可解决大连市远期缺水问题并改善大连市的水环境。

通过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建立起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耕作措施合理配置的水土保持综合防护体系,使小流域涵养水源,调节地表径流能力增强,减少下游防洪压力和水害造成的间、直接损失。减少对江河、水库水质污染。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市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使工农业发展走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将使移民村的道路交通、社会事业等公益项目得到很大改观,为促进广大移民安居乐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有利条件;多种经营项目的开发,将带动广大移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移民生活水平,减少贫困户,促进共同致富;移民科技扶持力度的加强,将有效地提高库区移民的科技意识和专业技能,为库区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广大移民在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提升的同时,精神生活也会更加丰富多彩。

7.2.3 生态效益分析

通过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区的生态环境将明显改善,农、林、牧用地结构得到合理调整,基本做到农、林、牧诸业并举,综合发展。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实施后,可以有效改善土壤中的水环境和理化性质,以及区域小气候,为植物生长创造良好条件,可使植被覆盖度迅速增加,加快山区生态环境建设步伐,产生巨大的生态效益。

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实施后,减少渗漏,增加闸(坝)前集水面积,使区域湿地面积增加,使工程与周围景观融为一体,兼顾雨洪调节,可明显改善生态环境和水环境。

随着水库后期移民扶持项目的全面落实,水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环境将大有改观,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发展,移民生活更加富裕幸福。通过对环境的综合治理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优势,使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立体农业、高效农业、生态农业同步发展,高附加值农业及绿色食品业规模将不断壮大。移民安置地将逐步变成一个经济发展快、文明富裕、环境优美的新村。

8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8.1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部门责任

组织各级水利部门加强领导,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细化落实工作目标,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切实提高规划实施的执行力;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办法和措施,加强对水利建设指导和监督,抓好规划项目前期审批服务,确保"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

8.2 加快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8.2.1 建立水市场机制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着力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集中,水利作为基础设施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辽宁水资源总量相对短缺,时空分布不均,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制约因素。在辽宁各流域明晰初始水权,建立用水权交易市场,在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职能同时,利用经济手段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有偿转让,实现水资源的综合价值。

8.2.2 转换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化服务监管

实行政企分开,切实改变政府主导结构调整和对经济运行直接干预过多的状况,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着力点转到主要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和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政策、法律环境上来,营造有竞争力的投资和发展环境。

大力推进水管理企业的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8.3 建立稳定可靠的投入机制

8.3.1 加大对水利建设的投入

依据事权划分,加大各级政府投入,采取吸引社会资本等多渠道、多元化措施,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确保水利投资需求,逐步削减市县配套比例,最终取消省以上水利专项对县级配套要求。在积极争取中央级财政性投资的同时,还要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加快建立水利投入保障机制,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责任,明确水利工程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制定政策支持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中央和各级政府对水利基础设施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的投入。

8.3.2 拓宽资金渠道,增加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多渠道筹集并落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需求,同时要积极争取增加前期经费的投入,保障各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需要;进一步落实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不少于3%的比例用于水利规划、勘测设计、专题研究及项目管理等工作。

8.3.3 建立多元化的水利投资机制

继续加大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堤防修建维护费和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对公益性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要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渠道,如防洪工程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工程。

对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工程,要研究社会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合理划分问题,对承担社会公益性功能部分,由政府出资保证其正常运转,发挥效益。

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可以明确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要积极探索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的机制和方式,调动广大农民、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等各方面参与治理水土流失、开发水土资源的积极性,争取多渠道投入;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

8.4 强化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完善促进水利改革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形成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合力。

8.5 制定和完善水利扶持政策

对于以防洪、灌溉任务为主,以及为增加粮食产量、减少洪涝灾害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而修建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减免耕地征占税费及有关政策性收费,免缴征占林木等各种税费。完善水利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加大全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中央投资比照西部地区补助标准执行。

完善水价政策体系,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需求量的不断增加,既要新建水源工程增加供水量,还要维持现有水利设施的供水能力,运用价格手段,完善水价政策体系,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使水利工程运行费得到合理补偿,保证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8.6 社会参与,共同实施

水利发展规划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和实施,要加强规划的宣传和引导,提高全社会对加快水利发展和改革的认识程度。在规划的制定中,既要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和专家的咨询作用,也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的治水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把规划编制的过程,作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过程,作为专家咨询、科学论证的过程,作为深入基层、民主决策的过程,增强规划编制工作的实践基础,提高规划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  整理)

关键词 : 水利 水资源 水土保持
分享到:
相关研究报告 相关阅读推荐
研究报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 “来源:***(非研究报告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 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3、征稿:研究报告网面向全国征集创业、财经、产业等原创稿件,并为创业者创业项目、产 品、人物提供免费报道!
相关事宜请联系:QQ 371962399    邮箱:cefuture@vip.163.com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