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了《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新规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公布的《中国
互联网络
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资料图片 来源于网络)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五项:
一是明确部和省级通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根据下放设立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和
互联网属地化管理等要求,《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
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完善
域名服务许可制度。《办法》规定:申请设立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办法》删除了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的规定。为了保持法制统一性,《办法》将《中国
互联网络
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
域名服务许可条件的规定进行了整合,作出了统一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要求,如申请主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等。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规定:从事
域名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等信息;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从事
域名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办法》还完善了违法从事
域名服务的法律责任,明确了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注册服务机构违法开展
域名注册服务、未对
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违法网络服务提供
域名跳转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