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
贷款管理。对于贫困户参与的扶贫产业项目,要做到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产业项目双调查。定期对借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对可能影响
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二是稳妥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于
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介入
贷款调查和评审,可以无须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三是区别对待逾期和不良
贷款。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
贷款的贫困户,帮助贫困户协调办理
贷款展期。对通过追加
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应予追加
贷款扶持,避免因债返贫。
贷款追加后,单户扶贫
小额信贷不能超过5万元。对确已发生的
贷款损失,要按规定及时启动
风险补偿机制,按约定比例分担损失。四是适当提高不良
贷款容忍度。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
小额信贷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
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可以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五是加快完善尽职免责制度。明确扶贫
小额信贷发放过程中的尽职要求,强化正面导向,积极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扶贫
小额信贷的积极性,同时要加强对不尽责、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通知》明确,各地财政和扶贫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
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风险补偿金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科学合理确定
风险补偿金放大
贷款倍数,明确政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不得将
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鼓励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
贷款等银保合作模式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