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研究报告网!
客服热线:14775455454    在线QQ:371962399
《残疾人教育条例》解读
时间 : 2017-03-02 07:16:25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颁布施行的《条例》对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现代化逐步推进,残疾人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还比较薄弱。修订后的《条例》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入学安排、教学规范、教师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

《条例》调整了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理念,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条例》完善了残疾人入学安排,规定统筹安排特殊教育资源,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就近进入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扩大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招生规模,为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条例》强化了对教育教学的规范,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残疾人职业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条例》加强了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内容,规定了特殊教育教师任职的特殊要求,并要求合理配置教师,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待遇。

《条例》强调,要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教育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专家认为,条例强调保障教育机会平等、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支持保障,体现了对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的尊重。

保障教育机会平等

盲人姑娘董丽娜2011年两次报名参加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遭拒绝一事,曾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公平是对残疾人最大的尊重,而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一环。

如何保障我国8500万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出,"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请。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为了方便残疾人入学,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程度,修改后的条例还作出了多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对于条例的这些明确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相顺认为,此次条例的修订,是我国积极履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义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又一具体举措,标志着中国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的残疾人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我国残疾人教育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

"融合取向是这次条例修改体现的一大亮点。"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汪海萍说,修改后的条例提出"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向。

融合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这一理念在修改后的条例中贯彻始终: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融合教育也需要条件的支持。条例提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加强政策支持保障

在总结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政策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展残疾人教育的职责,对残疾人教育的入学安排、教育教学活动、资源配置、师资配备和经费保障等做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修改后的条例做出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保障经费投入。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二是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三是减免费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这次条例的修订,是送给千千万万残疾人及其家庭的一份实实在在的新年大礼。"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副主任李东梅说,条例的修订和实施,为残疾人教育事业提供了更加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必将推动残疾人教育取得更大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

2017年2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1994年颁布施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对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现代化逐步推进,残疾人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残疾人教育理念相对滞后,需要进一步推进融合教育;特殊教育资源不足、分布不均,残疾人入学还存在一定困难;残疾人教育教学规范需要加强,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残疾人教育教师的数量、质量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需要加强。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入学安排、教学规范、教师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教育部于2012年12月向国务院报送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先后两次书面向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部分学校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教育部向5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发放调查问卷,赴浙江、广西、重庆和新疆进行调研,召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特殊教育学校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2017年2月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问:《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在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总结实践经验,将近几年有关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二是立足实际情况,推进融合教育,在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完善残疾人入学安排,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使残疾学生接受与其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教育。三是明确政府责任,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

问:《条例》对残疾人教育发展目标和理念做了哪些调整?

答:《条例》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形势变化和实际需求,对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理念进行了调整、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问:《条例》为方便残疾人入学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方便残疾人入学,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程度,《条例》规定:一是政府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选择部分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二是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进入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三是扩大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招生规模,为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问:《条例》为规范残疾人教育教学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强化对教育教学的规范,提升残疾人教育质量,《条例》规定:一是义务教育,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二是职业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三是高中以上教育,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学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远程教育等方式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提供便利和帮助。

问:《条例》为加强残疾人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提高残疾人教育教师专业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条例》规定:一是明确任职特殊要求。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不是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后,还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二是合理配置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三是提高待遇。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问:《条例》为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条例》规定:一是保障经费投入。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二是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三是减免费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本文由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  整理)

关键词 : 残疾人教育 特殊教育 职业教育
分享到:
相关研究报告 相关阅读推荐
研究报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 “来源:***(非研究报告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 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3、征稿:研究报告网面向全国征集创业、财经、产业等原创稿件,并为创业者创业项目、产 品、人物提供免费报道!
相关事宜请联系:QQ 371962399    邮箱:cefuture@vip.163.com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