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新修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职能、业务、资金和监管等多个层面上都进行了修订。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变化无疑在资金使用和债务
风险防控方面推出新举。
对于资金,2007年旧版《办法》规定了
土地储备机构申请
贷款的性质、需要满足的要求、
贷款规模等等。而2016年《规范
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
土地储备贷款;新增
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债券筹资解决。
尽管旧版《办法》强调
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
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
贷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与
土地储备贷款若即若离的地方融资平台所蕴含的债务
风险,前些年一直为舆论所诟病。如今,融资平台已经与储备土地彻底切割,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以土地资产注入融资平台的地方债模式已告终结。同样是“借钱”,2017年开始发行的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实行专款专户专用,不会再像
土地储备贷款一样,被轻易拿去用于城市建设或其他与
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在新修版《办法》确立的制度体系下,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全面织密,确保了专项债券运行安全规范、
风险可控。
新修版《办法》着力以名录管控“谁能用”。国土资发〔2012〕162号文件要求建立
土地储备机构名录;财综〔2016〕4号文件规定
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
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
土地储备工作。新修版《办法》强调了名录管理制度,名录外的机构不能使用专项债券资金。
同时,按照新修版《办法》,专项债券额度在市县一级分解时,由财政和国土部门共同确定分解方案。而由于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列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总额内,单个项目不论借多借少,也不会突破预先设定的地方债总额。
再加上专项债券严格与
土地储备项目一对一,借来的资金只能用于发债项目涉及的取得土地费用、前期开发费用以及项目管理费用;而且每笔资金的流向都在国土资源部门的信息监管系统里有迹可循。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
风险的底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重大
风险攻坚战”。近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释放严控地方债
风险的信号。当然,有债务,就有
风险。即使“堵暗道、开明渠”,也不意味着
土地储备债务进了隔绝
风险的保险箱。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才刚刚起步,下一步,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持续化解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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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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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
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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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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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列入全国
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
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夏砚生)
转自:中国国土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