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上午,全国人大农业与
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受全国人大农业与
农村委员会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
实行以家庭
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
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宪法确立的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对稳定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
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
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
农村集体
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第二轮
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从农业
农村的现实情况看,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
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呈现“家庭
承包,多元经营”格局。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及科技进步等,都对完善
农村生产关系提出新的要求。把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是修改
农村土地承包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适应
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修改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
2015年,修改
农村土地承包法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
农村委员会牵头,中央农办、农业部等部门参与。在修改过程中,农业与
农村委员会作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先后多次征求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一)关于“三权分置”
为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规定,
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
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
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
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
承包地,重新发包;
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
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
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
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
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
土地经营权。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25日在
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关于“建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精神,以及与民法总则、物权法、农业法等法律相衔接,草案保留了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
土地集体所有权与
承包经营权是
承包地处于未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两权分离。
土地集体所有权与
土地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是
承包地处于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三权分置。
实践中,对因各种特殊情形造成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坚持稳定
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为进一步规范对个别农户之间
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适当调整,草案划定了红线:必须坚持
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草案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
赋予第三方经营主体
土地经营权,是完善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草案规定,
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
土地经营权经
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
关于
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规范性文件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
土地经营权都可以向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融资。鉴于实践中抵押担保融资的情况复杂,操作方式多样,加之各方面对
土地经营权的性质认识分歧较大,草案使用了“融资担保”的概念,包含了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情形,既解决农民向金融机构融资缺少有效担保物的问题,又保持了与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一致性。草案规定,
承包方可以用
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
土地经营权,经
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民以
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草案增加了
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定。鉴于
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为此,草案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可依实践发展需要再由行政法规规范。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
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为此,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
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
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
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
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土地承包权益,为政策适时调整留出了空间。
为了更好地保护
农村妇女的
土地承包权益,借鉴一些地方开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做法,草案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
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应该享有的
土地承包权益。(全国人大农委法案室提供)
转自:中国人大网